2008年6月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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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水工不慎坠落地 定作承揽人共担责
杨群芳

  打零工祸从天降 索赔未果诉法院
  方某于2007年2月起随李某做泥工活。2007年8月,方某等人又经李某介绍到丁某家干活,将丁家原来的两间二层楼房翻盖成三间三层楼房,工钱加午餐每天70元,翻建房屋所需工具由李某提供。
  不想祸从天降,在三楼天沟水泥板上砌墙时,水泥板突然侧翻,方某不幸坠落,造成右锁骨骨折、胰挫伤。后经过鉴定,方某之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方某向李某和丁某要求赔偿,但李某和丁某均找借口推托。无奈之下,方某只得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丁某共同赔偿其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30000元。

  两被告各执一词 法庭上互相推托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丁某承认自己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建房资质的李某,有一定过错,愿意承担原告20%的损失。但丁某认为自己已将建房工程以包清工的形式发包给了被告李某,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没有搭脚手架,对此,自己还曾经提醒李某,但遭到李某拒绝,这是造成方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李某应当承担原告损失的60%,原告缺乏安全意识、盲目施工,也应当承担20%的损失。
  而被告李某却有不同意见,李某并不承认自己是丁某建房工程的承包人,认为自己和方某一样,也是受雇于丁某。因此,原告要求他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雇佣还是加工承揽 本案引发焦点争议
  法官认为,要确定本案赔偿责任的主体,关键在于正确地认定两被告李某与丁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方某是受李某雇佣还是受丁某雇佣。
  法院经过审理注意到了以下几个细节:首先,为丁某建房的工人都由李某叫来,工人的工钱也不直接与丁某结算,而是通过李某与丁某在建房工程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其次,施工工具都是由李某提供;最后,李某与丁某结算工钱时泥工工钱按每天80元计算,而李某与方某结算时则是按加午餐每天70元结算。从这些情况来看,李某与丁某的关系更符合承揽关系的基本特征,李某是承揽方、丁某是定作方,而方某是受李某雇佣。 

  法官:承揽方定作方均担责
  既然方某是受李某雇佣、又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而身为雇主的被告李某在方某施工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那么李某理应对方某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告李某认为自己也是受雇于丁某,没有赔偿义务,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而丁某作为定作方理应选择有承揽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修缮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1条第二款的规定,丁某将翻建工程交由没有相应建房资质的李某承揽,具有选任上的过失,同时,丁某明知李某施工时没有搭建脚手架但没有做出有效的制止或者提供其他的安全保护措施,因此,丁某应与李某一起对原告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而原告方某从事泥工工作十余年、缺乏安全意识盲目施工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告方某应自负其损失的10%。法院最终判令两被告丁某和李某各半负担原告90%的损失,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